在台灣,防爆設計並不是選擇題,而是法律義務。只要工作場所存在可燃氣體、蒸氣或粉塵,事業單位就必須依照法規劃分危險區域,並採用合格的防爆設備與配線。
主要法規架構
以下是目前台灣與防爆相關的主要法規:
- 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
- 法律位階最高。
- 明訂: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,必須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標準的防爆產品。
- 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
- 詳細規範防爆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(CNS)或國際標準(IEC)。
- 部分設備(如防爆燈具、防爆馬達、防爆開關箱)屬 強制型式檢定 項目。
- 《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》(經濟部能源署)
- 要求新建工程必須依危險區域劃分,選用對應的防爆設備。
- 規定導線管、配線方式、防爆密封接頭等施工細節。
- 《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》
- 補充規定防爆設備在性能、構造、試驗與標示方面的要求。
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
- CNS 3376 系列:台灣防爆電氣設備的核心標準,對應 IEC 60079 系列。
- IEC 60079 系列:國際通用的防爆標準,規範設備構造、危險區域劃分、安裝方法等。
當 CNS 與 IEC 有衝突時,以 IEC 為優先參考依據。
檢定與標示要求
- 強制型式檢定:防爆燈具、防爆馬達、防爆開關箱等,需經認可檢定機構(如工研院)測試合格,並貼上型式檢定標章。
- 安全資訊登錄:其他防爆設備需完成「安全資訊申報登錄」,並於本體貼上安全標示。
- 標示內容(例如:Ex d IIB T4 Gb):
- Ex → 防爆設備
- d → 保護型式(耐壓型)
- IIB → 適用氣體群組
- T4 → 溫度等級
- Gb → 設備保護位準(EPL)
法規與實務的關聯
- 新建工程:必須在設計階段完成危險區域劃分,並依照規則選用設備。
- 施工階段:配線與安裝需依 CNS 3376-14 / IEC 60079-14 規範進行。
- 營運階段:依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》進行定期檢查,並保存紀錄至少 3 年。
專業提醒
- 沒有合格標示或檢定證書的設備,不得在危險區域使用。
- 若廠區製程或配置變更,必須重新檢視危險區域劃分。
- 施工與維護須由具備 IECEx 或 TS 防爆證照 的人員執行,確保符合法規要求。
- 法規不可以輕忽:罰則與責任
- 若防爆設備未依規檢定或標示,會受到勞動部罰鍰,最高可達 200 萬新台幣,並可能限期回收或要求改正 (職業安全衛生署)。
- 違反檢定或定期檢查義務,依《勞工安全衛生法》第16條與第23條,可處 新台幣3萬至15萬罰鍰。若導致死亡災害,還可能面臨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並併處最高30萬罰金 (eps.tcu.edu.tw)。
